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政策截止2017年7月14日)

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1、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政策總結:
1.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2.廣告合同、不動產修繕、動產修理均在此稅目。不動產的修繕不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3.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4.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