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小規模納稅人標準銷售額口徑需關注以下問題。

一、按差額扣除前的銷售額統計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第二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例:建安企業連續四個季度總銷售額800萬,分包支付400萬,由于計稅時可差額扣除的分包款,在統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時不得扣除。總銷售額800萬超過了標準,只能變更為一般納稅人。
對比
享受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月10萬),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例: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當月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二、不含偶然發生的事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第二條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對比
與享受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月10萬),口徑相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三、含未取得收入期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一、《辦法》第二條所稱“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四、查補、評估計入當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二、《辦法》第二條所稱“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例:2019年1月對小規模納稅人a企業2018年銷售情況進行稽查,查補銷售額1000萬。
a企業從2019年2月起轉為一般納稅人,這1000萬計入2019年1月按小規模征收率計算補繳稅款,但滯納金從稅款所屬期開始計算。
五、新老項目合并統計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
七、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標準,其中有一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此條款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對比
與享受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月10萬),口徑相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例: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
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
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