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區別如下:

一、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二、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三、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四、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82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