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原型:北京市首批10家期權試點企業之一。

企業概況:現為國有獨資企業,凈資產6000多萬元,職工1000人,年銷售收入1億元,企業有自主開發的高科技名牌產品,盈利能力強,企業總體發展勢頭好。
期權激勵范圍:11名企業內部高層管理人員以及4名上級主管單位(亦為企業)的管理人員。
獎勵總額度:15人共計拿出200萬元投入到企業作為實股(其中總經理出資20萬元,由上級任命的副總經理出資15萬元,其他人員出資10萬元)。出資后,總經理可以配得4倍(80萬元)期股,其他人員可配得相當于出資額3倍的期股。所有人員的實股享有所有權和分紅權,期股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
具體實施辦法(以總經理為例):
實施方案通過后,該總經理拿出20萬元投入到企業,即擁有20萬元的實股。同時,他也擁有了80萬元的期股。相當于企業借了這位總經理80萬元錢,而以這80萬元期股每年的分紅償還。但該總經理不能以現金形式領取這部分紅利,而要把紅利放在企業,用于把相同金額的期股轉化成實股,轉化期為3年。
這也意味著該總經理80萬元期股平均每年必須獲得26.7萬元的紅利收益才可以順利完成轉化。顯然,如果整個企業每年凈資產收益率約達到33.3%(80萬元x33.3%=26.7萬),轉化即可順利完成。
如果第一年企業凈資產收益率沒有達到33.3%,假如只完成了20%,那么,該總經理80萬元期股的紅利收入只有16萬元,比26.7萬元還差10.7萬元。這種情況下,該總經理必須以所持20萬元實股的紅利收入(20萬元x20%=4萬元)來補充,補充后仍然不足的部分(6.7萬元)則要另外拿出個人資金補足,方可進入下一年度計算。
如果第一年企業凈資產收益率超過33.3%,比如完成了40%,那么,該總經理80萬元期股的紅利收入為32萬元,比26.7萬元多出5.3萬元,這部分錢也不能立即變現,而要轉入第二年計算。
經過這樣"少補多轉",3年后如果80萬元期股順利完成轉化,則該總經理擁有企業100萬元實股。
再經過兩年的審計,如果確認該總經理在3年任期內沒有重大決策失誤和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他所擁有的100萬元股份有效。那么,或轉化給別人,或由企業駛買,或仍留在企業參與分紅,由該總經理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