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近期開始承辦海運、空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代理業務,對該業務的增值稅優惠不甚了解。問:國際運輸代理業務是否免征增值稅,a公司是否滿足其適用條件要求?
a公司承辦的進出口貨物的國際運輸代理業務屬于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于營改增范圍“現代服務”下“商務輔助服務”中的“經紀代理服務”。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托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納稅人為委托人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以福建省公司為例,具體申報表填制如下:
申報增值稅時,在選表設置中添加《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在免稅項目中選擇如下稅收優惠代碼:
并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扣除后免稅銷售額中填寫金額,如下圖所示:
提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輸略有相似,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屬于營改增范圍下的“交通運輸服務”,屬于“中間商”角色,把運輸服務外包給真實的貨物運輸公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屬于營改增范圍“現代服務”,提供運輸業務手續辦理服務。企業開票時候需要區分清楚自己公司提供是什么服務對應開具相應的發票。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屬于營改增范圍下的“交通運輸服務”。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4第三條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