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具體措施如: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辦公司流程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辦公司流程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辦公司流程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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