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庫存資金如何關賬?

1、庫存資金如何核對?
1、庫存現金:帳實是否相符?余額是否合理?
如:余額為負數、余額超過正常3-5天以上的用量。
2、銀行存款:帳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大量未達賬項?所有的賬戶是否都在賬務中核算?是否將個人賬戶在銀行存款中核算?
如:將公司股東個人卡收支視同銀行存款管理、未將公司所有賬戶在銀行存款中核算、個別銀行存款資料不全賬實不一致等。
3、年度關賬建議:
1、所有銀行帳號都不要有未達賬項;
2、外匯賬戶準確調匯;
3、大額現金及時存入銀行賬戶;
2、資金損失如何處理?
1、庫存資金是否有被盜、個人占用、少收款掛賬、賬實不清掛賬、假幣抵庫等現象。
2、年度關賬建議:
(1)對于資金損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準備相關輔助資料;
(2)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收回責任的賠款;
(3)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資金損失,準備相關資料在企業所得稅前按相關規定,進行稅前處理,具體資料如下:
- 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 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 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 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 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3、白條如何處理?
1、庫存資金是否存在有未進行賬務處理的借支、費用報銷、代墊款、押金條等各項“白條”抵庫現象。
2、年度關賬建議:
全面清理未入賬的“白條”,對于屬于往來性質的白條,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掛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往來;對于屬于費用性質的白條,及時列支相關成本或費用,需要代開發票的代開發票。
4、有何涉稅風險?
1、賬實不一致,個人掛賬“白條”,容易被核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賬外銀行賬戶,容易被聯動清查,查補賬外收入;
3、等額即進、即出銀行資金,容易查補相關稅收;
4、同一個人賬戶銀行往來較多,容易涉及稅收稽查。
2、往來如何關賬?
1、往來核算存在的問題
1、部分財務人員在進行日常賬務處理時,未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科目核算內容進行經濟業務核算和分類;
如:應計入應付賬款的業務誤計入其他應付款;同一客戶的預收、應收不分業務隨意對沖后余額記賬;在會計憑證摘要僅僅注明清賬二字,甚至無摘要,人為地造成往來賬目的混亂。
2、創建和使用虛擬賬戶滿足大量一次性往來單位的業務需求或是根據內部管理的特殊需要,歸集部分項目的前期核算。由于使用人員較多、業務繁雜,缺乏有效的監管意識和手段,隨著組織機構的調整和人員變遷,導致部分掛在虛擬賬戶的往來賬款變成了呆賬;
3、現代企業往往存在多種經營行為,某些企業既是客戶又是供應商,客戶和供應商分割,缺乏有機聯系;
4、一般而言,企業都比較重視債權管理,但是對債務的監管,往往不甚重視而導致管理不全面,使一些名存實亡的往來款項長期掛賬,該付出的不付出,該收的不收,對無法支付債務不作會計處理,這些都極易造成往來科目的混亂,嚴重擾亂了往來賬款的規范管理。
5、企業往來賬款項函證未得到有效利用主要表現有兩個方面:一是重視對賬形式,輕視對帳效果。因為涉及主體較多,單據傳遞存在時差性,并且往來賬款多數不影響敏感指標,因此在沒有強制性的約束下,函證工作得不到重視,使其流于形式;二是重債權、輕債務。
2、企業往來如何管理?
1、加強管理,減少往來賬款掛賬;
2、建立應收賬款的管理制度,控制應收賬款的收回期限;
3、加強應收賬款的催收力度,改變催收方法,強化日常監督作用;
4、企業應分部門、分人員下達銷售貨款回籠率,按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
5、企業應制定信用政策,確定信用標準、信用條件(含信用期限,信用額度,折扣率)及收款政策,對客戶的賒銷均應被授權批準,客戶信用期限、額度的調整必須經過相應權限審批人員審核批準。
3、企業往來如何關賬?
1、加強往來詢證及時性、準確性、有效性的確認;
2、加強業務部門對往來業務的參與、確認與配合;
3、加強往來款項與收入、成本、費用、資產的結轉確認;
4、加強往來賬齡的分析及壞賬的計提與處理;
4、壞賬如何處理?
1、企業壞賬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7)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能否確認損失稅前扣除?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3、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能否確認損失稅前扣除?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5、有何涉稅風險?
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2、根據國稅函〔2004〕827號文相關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3、股東個人借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庫存如何關賬?
1、企業庫存關賬需要注意的問題
1.企業采購入庫的存貨,是否都取得了發票?
2.上期末暫估入庫的存貨,月初是否進行了沖減核銷?
3.庫存材料成本結轉方式(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后進先出法等),是否存在任意變動?
4.庫存材料、商品盤點結果是否進行了簽訂確認?盤點差異是否進行了核實?
5.對庫存材料、商品的正常消耗,是否有相關登記臺賬?
6.對庫存材料、商品的管理損失,是否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7.庫存物資的領用、用途是否進行了正確登記?
2、損失如何處理?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
5.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6.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7.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有何涉稅風險?
1.所采購的材料沒有取得正規發票,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2.企業材料損失沒有進行正確的歸集,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企業庫存材料成本結轉隨意變動,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進行相關調整;
4.企業庫存賬實不一致,有可能存在賬外收入的現象。
4、固定資產如何關賬?
1、折舊如何計提?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4.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2、損失如何處理?
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7.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8.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有何涉稅風險?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相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將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會計核算時錯誤的計入房產原值,造成多繳房產稅。
3.根據以上政策分析,也就是說,當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如果小于或等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可以在當期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大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包括享受加速折舊)計提的折舊需要在后期進行遞延扣除。
簡單說就是,當然會計的折舊金額小于稅法折舊金額,按會計折舊金額計算扣除,會計的折舊金額大于稅法折舊金額,按稅法的折舊金額計算扣除。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應用指南,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5.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