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旅游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企業為職工支付的旅游費用,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
1.企業獎勵員工旅、員工報銷旅游,應與并韶關南澳記賬報稅流程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其他人員享受旅游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員工集體免費旅游的,有的稅務機關認為能夠量化到個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有的稅務機關認為該項福利屬于非貨、不可分割福利,無須繳納個人所得。建議以當地主管稅務部門規定為準。我們那么接下來‘【韶關南澳記賬報稅流程】講解員工旅游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有興趣的來看下文
員工旅游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不明白的一起跟小編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薪金、獎、年終加薪、勞動分、津、補貼以及與任職韶關南澳記賬報稅流程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可韶關南澳記賬報稅流程以理解,帶有拓展訓練性質的員工免費旅游屬于"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應當按規定由單位按照"工、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
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
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獎、、補、年終加、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